跨境电商利好!出口海外仓“离境即退税”

 

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,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5年1月27日起,对纳税人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“离境即退税”。
 
一、“离境即退税”是什么?
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(海关监管方式代码“9810”)出口的货物,在货物报关离境后,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(免)税。与现行出口海外仓出口退(免)税方式相比,“离境即退税”将退税时点前移,让税款更快退还到企业账上,增加企业现金流,助力跨境电商企业更好出海发展。
 
二、如何办理出口退(免)税?
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,在货物报关离境后,企业根据货物销售情况确定申报办理方式:
1. 货物已实现销售: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(免)税。 
2. 货物尚未实现销售:按照“离境即退税、销售再核算”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(免)税。
 
三、如何办理出口预退税?
纳税人凭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“9810”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资料信息,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,申报时需注意:
1. 填报申报明细表时,在“退(免)税业务类型”栏内填写“海外仓预退”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:HWC - YT。 
2. 区分未实现销售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,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(免)税申报;未作区分的,全部视为未实现销售,统一申报出口预退税。 
3.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的,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申报出口预退税;纳税人为外贸企业的,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。
 
四、出口预退税的核算期
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,应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核算。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至次年4月为核算期,纳税人可在核算期内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办理核算,但最迟不得晚于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。经税务机关同意后,外贸企业可在核算期内的任意时间办理核算,不受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限制。
 
五、如何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?
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、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等信息系统,向纳税人推送已办结但尚未核算的出口预退税数据清单。纳税人区分以下情形处理:
1. 货物已实现销售且出口应退(免)税额与出口预退税额无差异的,在信息系统中勾选“无需调整申报”选项确认后,即办结核算手续。
2. 货物已实现销售但出口应退(免)税额与出口预退税额存在差异的,在信息系统中勾选“需要调整申报”选项确认,调整申报后即办结核算手续。
3. 货物仍未实现销售的,在信息系统中勾选“需要调整申报”选项确认,待全额缴回出口预退税后,即办结核算手续。后续货物实现销售后,纳税人再按现行规定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(免)税,不再适用“离境即退税、销售再核算”办法。
 
六、未按时办理核算如何处理?
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的,税务机关应追回已办理的出口预退税;待货物后续实现销售后,再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(免)税。纳税人在2025年1月27日前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、但尚未申报出口退(免)税的货物,可按照“离境即退税”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(免)税。
政策依据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(免)税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)

 

内容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

 

 
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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